消息!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产权变更前可撤销

2023-04-05 15:12:42 来源:证券之星


【资料图】

【案情介绍】

王先生和李女士2017年登记结婚,2018年双方育有一子,李女士便放弃工作,在家相夫教子。2019年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,王先生决定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赠与给李女士,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,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。2021年,王先生开始早出晚归,让李女士非常没有安全感,于是要求王先生办理赠与房屋的变更手续,王先生称撤销赠与,拒绝为其办理过户手续。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其继续履行赠与合同,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
【律师解答】

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,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按照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。”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”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:“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,应当办理有关手续。”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,办理转移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。即使受赠一方实际占有赠与一方的不动产,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“加名”的变更登记,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,除非经过公证,否则,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。

本案中,王先生与李女士虽然签订了赠与合同,没有办理变更登记,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转移,赠与合同也没有公证,且不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情形。因此王先生可行使任意撤销权,撤销对李女士的赠与。

律师提醒: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,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,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。不动产的权属是以登记为准的,因此不动产的权力转移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即使办理了登记手续,也有例外情形: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;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,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。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
(据天津工人报消息 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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